SFC对中信及其高管因提供杠杆式外汇交易虚假信息展开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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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C香港证监会(SFC)今日发布公告称,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即此前的“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及其前主席和执行董事因在2008年,中信杠杆式外汇合约投资的巨额亏损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财务状况资料,证监会今日已分别在原诉讼法庭和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其展开法律程序和研讯程序。

中信高管分别是主席荣智健、董事总经理范鸿龄、副董事总经理张立宪和李松兴及执行董事周志贤。证监会指出这些高管存在市场失当行为。

香港证监会正寻求原讼法庭颁发回复原状令或赔偿令,以使在证监会所指公布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日期至披露真实财务状况的日期期间购入中信股份的高达4,500名投资者得以回复至原状或得到赔偿。证监会亦正寻求审裁处对中信及该五名董事施加制裁。

案情经过:

2008年9月12日盘后,中信发布一篇通函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网站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系统,并于2008年9月16日发给其股东。该通函与中信的附属公司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一汽丰田4S公司49%权益以及雷克萨斯4S公司50%权益及相关股东贷款的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有关。

2008年10月20日,中信发布盈利警告,中信在盈利警告中披露,由于该集团为减低于澳洲的铁矿项目的货币风险所签订的若干杠杆式外汇合约产生亏损,故其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业绩预期将会受到影响。盈利警告中亦披露,于2008年7月1日至10月17日期间,中信因为终止杠杆式外汇合约、采取有关调控澳元风险的行动及根据杠杆式外汇合约接收包括澳元在内的外币而令其招致8.077亿元的已变现亏损总额。截至2008年10月17日,仍在生效的杠杆式外汇合约按公平价定值的亏损为147亿元。

由该通函刊发日期至盈利警告发出日期止的期间内,投资者的购股总额超过约19亿元,购股价介乎14.26元至24.5元不等,而平均购股价为18.97元。

中信股份在2008年10月20日发出盈利警告前暂停买卖,当时股价为14.52元;中信股份在2008年10月21日恢复买卖,当日收市价为6.52元,下跌了55%。

证监会处理:

证监会表示,中信在2008年9月12日发布的通函存在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或具有误导性的陈述。证监会还表示,该通函是关于一宗与上述杠杆式外汇合约投资无关的交易。

证监会指出,中信及该五名董事须就刊发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的通函负上法律责任,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寻求原讼法庭颁发命令,使该等于2008年9月12日收市后及于2008年10月20日盈利警告发出日期前购入中信股份的投资者回复至他们进行交易前的状况或就他们的损失得到赔偿。

为了使该等投资者回复至进行交易前的状况或向他们作出赔偿而须予支付的金额,须待确定法律责任后,由原讼法庭作出评估。

证监会称,此项评估将为如何计算把曾经在受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影响的市场进行买卖的股东回复至原状的所需金额,确立重要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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