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法院称比特币是一种资产,而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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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以色列法院批准了该国税务机关就如何识别比特币及其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说明,该说明指出,比特币交易产生的任何利润都应纳税,因为加密货币不符合法定货币的法律定义,应被视为金融资产。

以色列Lod中央地方法院驳回了DAV基金会CEO兼创始人Noam Copel的上诉,后者认为通过出售比特币赚取的利润不属于以色列资本收益的范围,该收益率高达25%

Copel认为比特币应该被归类为外币。2013年,Copel从其2011收购的加密清算所中获得了827万新谢克尔的利润。在法庭论证中,Copel称该等利润来自于个人之间的交易,而非以色列法律规定需要征税的商业交易。

然而,以色列地方法院裁定支持以色列税务局的主张,即通过比特币销售获得的所有利润应纳税。该裁决要求Copel承担300万新谢克尔的税款,此外,法官还向Copel罚款3万新谢克尔。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Shmuel Bornstein法官表示比特币的法律地位总是在变化,因为它是一种新的资产。比特币可能不再存在或最终被另一种虚拟货币所取代,因此将其作为税收货币有点说不过去。

以色列税务局过去曾认为加密货币是财产,该机构对加密货币征税,就像其他任何商品交易一样。

由于以色列没有专门监督加密货币的法规,ITA此前就澄清过,加密货币将作为资本收益纳税,因此私人投资者应缴纳25%的税。此外,销售加密货币的公司将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个人交易免征任何增值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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