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问题我们不管”——塞浦路斯证监会针对虚拟货币CFD交易发布重要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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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虚拟货币交易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外汇券商试着搭上这程热潮,推出比特币交易及加密货币差价合约交易。但和中国、俄罗斯、加拿大、迪拜等国一样,塞浦路斯也对虚拟货币交易持谨慎态度。从今晚下发的两条通函及公告可以看出,加密货币差价合约交易产品被明确认为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塞浦路斯证监会对此类不受监管的交易不履行任何监管义务。

通函如下: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在此阐明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在提供虚拟货币和/或虚拟货币相关差价合约(CFD)服务时必须遵守的要求:

从根本上来说:

没有特定的欧盟监管框架用于管理虚拟货币和/或虚拟货币相关差价合约的交易。

欧盟政府没有就虚拟货币和/或虚拟货币相关差价合约是否属于MiFID范围发表官方立场。

在考虑相关欧盟政府可能做出的官方立场后,获得许可提供虚拟货币和/或虚拟货币相关差价合约的塞浦路斯投资公司应该遵守以下要求。

1. CIF必须遵守相应的组织要求(包括保护客户资产、合规职能和内部审计只能)、业务规范、记录留存和资本充足性要求。

2. 在向客户提供虚拟货币和/或虚拟货币相关差价合约服务之前,CIF必须警告客户:

I. 此类产品交易没有具体的欧盟监管框架
II. 此类产品交易不在MiFID范围之内
III.这些产品有一定风险,都应该进行
具体的风险警示
iv.这样的产品是复杂和高风险的,因此具有很高的损失风险
v.虚拟货币价值可能波动很大(高波动性),可能导致
短期内有重大损失;
vi.虚拟货币不适合所有投资者,因此投资者
在没有必要的专业知识时不应交易这些产品
vii. 这类产品交易不享有投资者赔偿基金
viii. 如果发生争议,他们无权向塞浦路斯金融监察专员报告。

3 .CIF必须确保所有相关风险都被及时发现、衡量和正确记录,同时必须确保上述风险得到控制、监测并最终消除。

4. CIF必须使用管辖范围内获得许可的供应商(如虚拟货币交易所、流动性提供者)。

5. CIF必须对所有供应商/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

6. CIF必须确保其交易对手/供应商同意接受CIF定期的尽职调查。

7. CIF必须使用多个提供商,并反复核对其他供应商,从而确保遵循最佳执行原则。在使用单一供应商的情况下,CIFs必须能够确定并记录该供应商履行了最佳执行义务。

8. CIF必须向公众清晰地披露计算买价和卖价时使用的方法

9. 对于所有的零售客户,在交易虚拟货币相关差价合约时,杠杆上限为5:1

10. 该服务的成交额不得超过CIF每季度总成交额的15%

11. CIF在欧盟国家或第三国提供此类服务时,不得使用法律赋予的通行权利。CIF及其董事会有责任评估不同国家的状况以及提供此类服务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咨询法律顾问。提前就虚拟货币在有关国家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要特殊授权作出适当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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