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日本金融厅对外汇券商的规制 (五)

2081

日本金融厅的金融期货交易法对于券商的广告进行了规定。

规定中指出,广告的事项必须明确、正确表示。对于风险的说明必须要在整个广告中用最大的字体,必须与其他内容明显不同。不可使用与事实不相符的表述,不可使用可能导致误会的表述。

此外金融期货交易业协会做了一些具体的指导。

例1:

  • 手续费最低从****元开始
  • 最小点差从****点开始

表述中,有关金额和数字用大的字体,而「最低」、「开始」、「最小」等文字表述用了小的字体

例2:对于投资者看上去有利的信息用引人注目的表述方法,但是不显示其根据

例3:无法引起投资者注意的对于风险的表述方法

金融期货交易业协会指出,关于这类的广告,是对投资者的保护的不足,其后果将导致对外汇保证金交易整体的信赖性的损害。

因此,必须避免上述的行为。

有关广告,无论是报纸、各类门户网站、视屏(电视)广告,包括券商的官方网站都受到上述的规制。

而从金融厅的监管执行角度上,券商必须保留一切广告的记录。而这些记录必须保留券商内部的法律审查的记录,以提供金融厅的随时可能的现场监察。

笔者数次看到一些含义不明的电视广告。直到最后显示公司名字的时候,才惊讶地发现这是外汇券商的广告。可想而知,广告的效果最终局限在了这个圈子中的投资者。

(特约投稿人: Amy Lee ,个人联系 QQ:2214147674 ,

Amy Lee是 WORLD MARK CONSULTANT PTE. LTD. 的日本部门法律负责专员

WORLD MARK CONSULTANT PTE. LTD.是一家新加坡金融咨询公司。目前提供的金融监管资质取得国家包括,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塞浦路斯、马耳他、马来西亚等。此外提供交易平台导入、设定,链接清算方,建立符合当地监管制度的后台管理,以及当地监管制度客户管理制度。此外为了提高券商的收益,提供无人盘房的系统导入等服务。)

版权声明 :本站文章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对已获授权的媒体、机构、个人,在使用时须注明来源“汇讯网”
上篇文章3月份福汇零售外汇交易量意外下滑15%
下篇文章盈透总裁发表致股东信:整合并电子化所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