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存托凭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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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今日消息称,为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什么是存托凭证?

即DR(Depository Receipt),1927年,美国人J.P摩根为了方便美国人投资英国股票而发明了存托凭证。

DR是一种代表了投资者对异地市场交易的基础证券(指存托凭证代表的由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的证券)的所有权的可流通的凭证。

常见的DR有:ADR——美国存托凭证、EDR——欧洲存托凭证、HDR——香港存托凭证、CDR——中国存托凭证。

关于CDR

CDR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018年3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2018年5月4日,证监会宣布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6月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发布了《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并没有对投资者门槛作出规定,仅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要求。依法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交易方式总体考虑是比照A股交易方式。

CDR与股票的区别

存托凭证与股票均为权益性证券,但存在差异:

  • 一是存托凭证的参与主体增加了存托人(可以依法担任存托人的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托管人(指受存托人委托,按照托管协议托管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的金融机构),分别承担存托职能和托管职能;
  • 二是存托凭证的持有人尽管可以实质上享受基础股票的分红、投票等基本权利,但因不是在册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须通过存托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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