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修正新的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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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央银行”日前发布公告,对《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银行业辅导客户申报外汇收支或交易应注意事项》做了最新修改。

最新办法在涉及非台湾居民以及两岸货币清算关于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方面做了调整及简化。

为简化结汇作业程序及配合实际需要,《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共计修正六条,并于2013年8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的重点如下:

  1. 为简化结汇申报程序,并节省民众及银行业办理时间与作业成本,放宽个人偿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务支出之汇款,得径向银行业办理结汇申报,结汇金额无须计入其当年累积结汇金额。 (修正条文第二条附件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书、第四条)
  2. 配合国际贸易实务,明定申报义务人办理第五条第四款之汇款,如检附台湾境内交易文件及其交易标的涉及台湾境外之货品或服务之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新台币结汇申报,经银行业确认与申报事实相符者,不计入其当年累积结汇金额。 (修正条文第四条)
  3. 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建立后,人民币在台湾地区之管理,准用管理外汇条例有关之规定,本行已修正发布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增订银行业办理涉及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爰配合明定台湾地区人民币收支或交易之申报,除本行另有规定外,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修正条文第十六条)

《银行业辅导客户申报外汇收支或交易应注意事项》为配合新发布的《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以及相关主管机关规定,台湾“中央银行”修正新的《银行业辅导客户申报外汇收支或交易应注意事项》。

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1. 已取得台湾地区相关居留证之大陆地区人民,其结汇申报及结汇金额之规定,按照其他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证者办理,取消原结汇金额须按照非居住民办理之规定。
  2. 配合“经济部”「资料处理服务业者受托处理跨境网路交易评鉴要点」之规定,明定业者经取得经济部评鉴合格证明文件,得代服务使用者办理跨境网路商品或服务实质交易价金之结汇,并以自己名义申报。
  3. 配合「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修正发布,放宽个人偿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务支出之汇款无须计入其当年累积结汇金额之规定,其中包括国人持信用卡、金融卡在国外消费、提款免计入持卡人当年累积结汇金额。
  4. 考量银行业作业实务,取消限申报义务人不识字始得由银行业代填申报书之规定;另明定申报书如由他人代填,申报义务人应确认申报书所填申报事项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以明确申报责任。
  5. 配合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项开放措施,修正或增订银行业受理下列结汇申报应确认之文件:
    1. 投信事业办理台湾境内募集投资境外基金之股票型、组合型基金及多币别(含新台币及外币级别)计价基金等之结汇申报。
    2. 投信、投顾、证券商、保险业、信托业或期货信托事业办理金管会开放得买卖大陆地区证券市场有价证券之结汇申报。
    3. 证券商兼营新台币特定单独管理运用金钱信托业务之结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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