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ESMA最新阐释:非欧盟交易场所须遵守三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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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今日发布了关于金融工具市场行为准则(MiFID II)的实施意见,进一步阐释了在第三国进行合约交易的持仓限额规定。

ESMA发布意见和问答并对非欧盟商品衍生品合约如何等同于场外(OTC)合约给出定义,此类合约可视为经济意义上等同于场外合约(EEOTC);而前者在经济意义上等同于在欧盟交易场所中进行交易的合约。

MiFID II要求国家主管部门(NCAs)针对特定的商品衍生品和EEOTC的个人可持有净头寸作出限额规定,而ESMA此次的阐释有助于更好地定义哪类合约应受到或者不受头寸限额规定。

根据ESMA的规定,为使各自区域内的交易不被视作场外交易,非欧盟交易场所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 经营多边体系场所;

• 拥有其本国授权;

• 受主管部门监管,该主管部门须签署IOSCO关于信息咨询、合作及交流的多边谅解备忘录(MMoU)。

若第三国交易场所符合以上三点,则这些地方进行的合约交易将不受MiFID II关于持仓限额规定的约束。

ESMA指出,此次阐释有助于使欧盟成员国的监督方式协调一致,并加强MiFID II在实际应用中的法律确定性。

此外,ESMA后续将发布符合上述三条规定的交易场所名单。

(汇讯网相关报道——欧洲ESMA:场外衍生品交易需受交易报告和透明度两项要求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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