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引入新措施 加强持牌法团高级管理层的问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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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今日向所有持牌法团发出一份通函。

通函表示,自2017年4月18日起,法团牌照申请人及现有持牌法团将须向证监会提供最新的管理架构资料及组织架构图。所有现有持牌法团应在2017年7月17日或之前提交所需的资料。

此外,现非负责人员的整体管理监督及主要业务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应在2017年年10月16日或之前申请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

香港证监会表示,该通函旨在就谁人应被视为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提供更多指引,当中识别出对持牌法团的营运至关重要的八项核心职能,持牌法团应委任适当人选担任每项有关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

“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机构的有效及高效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他们应清楚知道现时向其施加的责任,以及因未能履行责任而在法律上须承担的潜在后果。新引入的措施将令业界更清楚有关要求,及加强持牌机构的管治架构,以便与现时的负责人员及受规管人士的制度更趋一致。”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如是说。

下面为证监会列出的对持牌法团营运至关重要的八项核心职能:

(一)整体管理监督

(二)主要业务

(三)运作监控与检讨

(四)风险管理

(五)财务与会计

(六)资讯科技

(七)合规

(八)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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