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管会开放人民币及外币计价基金募集发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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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日前发布通知,开放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得募集发行人民币计价基金且外币计价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得以新台币收付。

依据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申请募集发行外币计价基金之相关规范事项如下:

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首次募集发行以外币计价之基金,应依中央银行外汇局九十四年五月十日台央外柒字第0九四00二一四四四号函之规定,先向该行申请许可后,再向本会申请核准募集发行;嗣后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每次新申请募集发行以外币计价之基金时,毋须逐案洽经该行同意。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发行以外币计价之基金,限于投资以外币计价之有价证券,并以开放式基金为限,其投资国外之外币有价证券部分仍依「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国内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投资外国有价证券之种类及范围」规定办理。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发行外币计价基金者,应于外汇指定银行依基金所选定币别开立独立之外汇存款专户,有关各该基金交割款项及国外费用之收付,均应以该专户存拨之;外币计价基金相关款项之收付除依第四点规定外均应以外币为之,其结汇事宜应由基金申购人依「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之规定办理,亦得自其本人外汇存款户转帐支付。

四、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发行外币计价基金以新台币收付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 其与受益人相关款项之收付,均应以新台币为之,其结汇事宜应由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依「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2.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于银行开立新台币之基金结汇款专户,该专户仅得作为收付基金申购或买回款、配息及相关费用,且每日结束后余额须归零。
  3.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不同基金结汇款专户或同一基金结汇款专户申购、买回款之结汇,应透过外汇指定银行总额办理,不得有互相抵销,净额结汇之情形。
  4. 基金投资人进行外币计价基金转换时,得直接办理投资标的或外币间之转换,款项无须结售为新台币后再结购外币。
  5.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于公开说明书或投资说明书揭露汇率适用时点及使用之汇率资讯取得来源,且不宜任意变更,以维持一致性。

五、本会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证四字第0九三000五四六四号令自即日废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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