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年2月初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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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讯网获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昨日发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同时,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 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
  • 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
  • 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
  • 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
  • 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
  •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该规定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

该服务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机构和特定投资者,即“特定用户”,而不是社会大众;该服务也并非直接提供存贷款、证券交易、购买保险、基金交易、债券交易、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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