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进一步加强外汇流入管理 外汇保证金恐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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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从银行结售汇、进出口贸易外汇收支、外汇管理规定及处罚力度方面加强对境外资金涌入国内市场的管理力度。

受此影响,今日午间,香港离岸人民币即期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价格跌幅超过100点。

在目前国内资本项目仍未完全开放的状况下,个人每年外币兑换限额在5万美元以内。2009-2010年间,中国部分地区银行曾对外汇交易出入金做出限制管理,有关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出入金不允许进行。考虑到各地区的政策不同,仍有部分地区或部分银行对此无太大限制。2011年,通过银联卡出入金也曾遭遇过限制,不过时间不久,银联卡出入金就再次开放。

此次外管局下发的通知,将于6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预计短时期内中国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将会受到小幅影响。根据我们与一些券商的接触,今年已经有一些外汇及二元期权经纪商有在国内开展运营工作或设立代表办事处的计划。

根据外管局统计的数字显示,2012年,国内非银行部门结售汇总额为3.03万亿美元,相比2011年增长7%;结汇相比2011年下降2%,售汇则增长19%,2012年非银行结汇顺差达1106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守法合规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防范外汇收支风险,现就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除政策性银行外,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计算公式为:“各银行当月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上月末境内外汇贷款余额-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参考贷存比)×国际收支调节系数”。其中:中资银行的参考贷存比为75%,外资银行的参考贷存比为100%,国际收支调节系数为0.25;境内外汇贷款余额、外汇存款余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信贷收支月报》中的数据计算,境内外汇贷款不含境外筹资转贷款。

外汇贷存比超过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初次实施应于2013年6月底前)将综合头寸调整至下限以上;银行综合头寸下限调整后,其上限随之上调相同额度。外汇贷存比低于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原有的头寸限额保持不变,但应把握外汇贷款的合理增长,防止外汇贷存比过度波动。

二、加强对进出口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分类管理

外汇局应及时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流入量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见附件),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应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将其恢复为A类。外汇局通过非现场监测确定首批企业,2013年5月10日前发送风险提示函,5月31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银行发布企业分类信息,6月1日起分类结果生效。

B类企业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其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同一笔转口贸易业务的收支应当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新签订的转口贸易合同,其收入和支出的结算货币应当同为外汇或人民币。

三、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

银行应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得协助客户规避外汇管理规定;应加强对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指导,保持贸易融资合理增长;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对虚构贸易背景等行为的甄别,主动报告可疑交易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入。

四、加大核查检查与处罚力度

外汇局应高度重视异常资金流入风险,强化监测分析与窗口指导;对异常资金流入线索,应主动开展现场核查或检查;对于使用虚假单证进行套利交易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导致违规资金流入的银行、企业等主体,应依法给予罚款、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并加大公开披露力度。

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95,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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