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提示比特币期货交易风险 提供相关服务须获SFC第1、2、5、9类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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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香港证监会(SFC)中介机构部发牌科向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发出一份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

通函旨在提醒中介人注意有关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比特币(Bitcoin)期货合约(“比特币期货")及其他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所涉及的任何金融服务的法律及监管规定。

SFC提醒投资者注意与比特币期货合约及其他加密货币相关投资产品有关的风险,并提醒金融服务供应商在以香港客户为对象时要注意的法律及监管规定。

通函指出,美国部分的期货及商品交易所(这些交易所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管,并获得SFC认可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已经或即将推出比特币期货合约,而香港投资者亦可透过中介人买卖这些合约。

然而,为香港投资者就这些合约提供交易服务及相关服务(包括传达或传递交易指令)构成受规管活动,且无论有关业务是否位处香港,均须向证监会申领牌照 。

注:

香港证监会指出,受规管交易所发售的比特币期货合约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期货合约”的传统特色。即使相关资产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但就《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言,这些比特币期货交易仍被视为“期货合约”

  • 经营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业务的人士或机构(包括为其传达或传递交易指令者)除非获得豁免,否则须获发牌进行第2类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
  • 推广投资于比特币的基金通常会构成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
  • 管理此类基金或构成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
  • 就比特币期货合约提供意见服务亦可能构成第5类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获SFC认可在香港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ATS)的交易所名单(共52个)

SFC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女士表示:“未向证监会申领相关牌照而为香港投资者传递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指令的人士或机构可能触犯刑事罪行。证监会告诫投资者,在买卖加密货币期货合约及其他相关投资产品时,相关资产(即加密货币)投机性质及这些产品内含的杠杆作用,可能会使价格大幅波动,及令流通性不足的风险加剧。"

另外,投资者亦须注意,曾有客户资产在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上遭盗窃挪用,而有些平台亦曾经倒闭。买卖加密货币相关产品的其他风险包括流通性不足价格高度波动潜在的市场操纵行为;投资者应仔细权衡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

通函内容如下:

在海外推出的比特币期货

美国部分具规模的期货及商品交易所已经或即将推出比特币期货,而有关交易所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管及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香港投资者或可透过属该等交易所成员的中介人进行比特币期货交易。

香港的法律及监管规定

比特币期货具有“期货合约”的传统特色,而“期货合约”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内被界定为包括“根据期货市场的规则或惯例订立的合约,或该等合约的期权 "。因此,即使比特币期货的相关资产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但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目的而言,在该等交易所交易并受其规则所规限的比特币期货仍被视为“期货合约"。

因此,经营比特币期货交易服务(包括传达或传递比特币期货交易指令)的人士或机构除非获得豁免,否则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2类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中介人(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而言)不得直接为没有经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II部认可的交易所平台传达比特币期货的交易指令。]

证监会亦期望中介人应严格遵守合适性规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5.2段)及《操守准则》第5.1A和5.3段就衍生产品向客户提供服务时的相关操守规定。

推广投资于比特币期货的基金通常会构成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而管理此基金可能构成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就比特币期货提供意见服务亦可能构成第5类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业界应注意,任何人如提供任何其他与比特币期货有关并构成“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均须向证监会取得适当的牌照。不论该人是否位处香港,只要其业务活动是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便须遵从此规定。

此外,证监会亦注意到,随着公众对加密货币的兴趣增加,市面上有其他形式的加密货币相关投资产品(包括加密货币期权、掉期及差价合约)供香港投资者选择。视乎有关条款和特点而定,某些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可能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因此,任何人士或机构在香港就该等产品提供交易、意见或管理服务,或以香港投资者作为对象提供该等服务,都可能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遵守证监会有关发牌、操守5及认可6的规定。

在未获得证监会的相关牌照或认可的情况下进行上述活动的人士或机构可能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刑事罪行。

致投资者的警告

某些不受规管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正向香港的投资者销售加密货币期货合约及其他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投资者应当知悉,视乎有关产品是否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期约合约 ”或“证券 ”而定,有关交易平台在未获得证监会的适当牌照或认可的情况下提供该等服务或属违法。

此外,有些交易平台可能完全在证监会的司法管辖范围以外运作。过往曾经有一些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倒闭或被黑客入侵,及客户资产遭盗窃或挪用,投资者因而应当明白到使用该等服务的风险。

证监会提醒投资者,买卖加密货币会涉及各种风险,包括流通性不足、价格高度波动及潜在的市场操纵行为。证监会进一步提醒投资者,在买卖加密货币期货合约及其他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时,基于相关资产(即加密货币)的投机性质及有关产品固有的杠杆作用,上述风险或会加剧。(香港证监会发表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

投资者在买卖加密货币期货合约及其他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例如期权、掉期及差价合约)时,特别是在不受规管的的交易平台上,便可能面临重大风险及重大的财务损失。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加密货币及有关产品的特点,仔细地衡量本身的风险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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